這件事,讓所有人看清楚了南洋權力執行的邏輯:行政負責執行,司法負責懲處,軍方負責國家安全。三方協同,高效運轉,沒有扯皮,沒有內耗。
這就是虞嘯卿想要的治理模式。
1953年6月,《南洋共和國刑法》經議會三讀透過,總統簽署頒佈,定於195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這是南洋第一部完備的刑法典,全文西百二十條,涵蓋了從危害國家安全到侵犯公民權利的各類犯罪。
立法過程中,起草小組參考了《中華民國刑法》、日本刑法、德國刑法、英國普通法,結合南洋的實際情況,做了大量本土化改造。
刑法確立了幾個核心原則。
第一,罪刑法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這否定了軍管時期“類推定罪”的做法,讓民眾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了明確預期。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職位高低、貧富貴賤,觸犯刑法一律平等追責。這一條,主要是針對特權階層的。
第三,嚴刑峻法。刑法的量刑普遍偏重。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搶劫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貪汙罪,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南洋不是犯罪分子的天堂。”虞嘯卿在刑法頒佈時公開表態,“誰敢觸犯法律,法律就讓他付出代價。”
刑法的實施,由各級法院負責。1954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一萬二千件,判處罪犯一萬五千人。
其中,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三類案件佔百分之八十以上。
法治,開始真正落地到每一個普通人的生活。
第一個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判例,發生在1954年春天。
吉隆坡郊區的蒲種鎮,是一個新興的工業衛星城。鎮上有一家紡織廠、一家食品加工廠、幾家小作坊,住著幾千名工人和家屬。
鎮中心有一條“巴剎街”,是方圓幾十裡最大的農貿市場。每天清晨,周邊農村的菜農、果農、漁民挑著擔子來擺攤,鎮上居民來買菜,熱鬧非凡。
問題也出在這裡。
蒲種鎮有一夥無業遊民,為首的叫“大頭成”,原是碼頭上的苦力,因為好吃懶做被開除了。他糾集了七八個混混,在巴剎街收“保護費”——每個攤位每天交五毛錢,不交就掀攤子、打人。
菜農們敢怒不敢言。五毛錢不多,但一個月就是十五塊,對農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有人偷偷去鎮公所告狀,但鎮公所的人說,這種事歸警察管。去警察局報案,警察說,沒證據,管不了。
大頭成越來越囂張。1954年3月的一個早晨,他帶著人挨攤收錢,收到一個賣菜的老婦人時。
老婦人說今天還沒開張,沒錢。大頭成一把掀翻了她的菜攤,青菜撒了一地,老婦人哭著蹲在地上撿。
圍觀的群眾怒了。幾個年輕人衝上去和大頭成理論,雙方扭打在一起。大頭成的人掏出了棍棒和刀子。
混亂中打傷了三個年輕人,其中一人被刀刺中腹部,送到醫院時己經失血過多死亡。
這件事震動了整個蒲種鎮。上千群眾自發聚集到鎮公所門口,要求嚴懲兇手。
案件很快進入司法程式。吉隆坡地方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大頭成”等八人,長期在巴剎街以暴力、威脅手段強收“保護費”,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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