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現代化的第二步,是建立基層治理制度。
1956年,政府陸續出臺了戶籍、土地、民政、治安等一系列基層管理制度。
戶籍制度是基礎。過去,人口的出生、死亡、遷移基本處於無管理狀態。一個人從蘇門答臘搬到新加坡,不需要任何手續。
到了地方找個活幹就行。這帶來很多問題:人口統計不準,稅收徵管困難,犯罪分子容易藏匿。
1956年,《戶籍法》頒佈實施。法律規定,所有公民必須登記戶籍,出生要申報、死亡要登出、遷移要辦理。每個家庭有一本戶口簿,記錄家庭成員的基本資訊。
戶籍制度一推出,阻力很大。老百姓不理解:我在哪兒住是我的自由,憑什麼要政府管?遷移還要辦手續,這不是找麻煩嗎?
政府的應對是:將戶籍與公共服務掛鉤。有戶籍的孩子,優先入學;有戶籍的家庭,優先申請住房貸款;有戶籍的居民,優先享受醫療保障。
慢慢地,老百姓接受了戶籍制度。到1958年,全國戶籍登記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土地管理制度也同步建立。過去,農村土地權屬混亂,有殖民時期留下的地契,有土王頒發的“田憑”,有村老會的“公田簿”,還有大量無證開荒的土地。權屬不清,糾紛不斷。
1957年,《土地管理法》頒佈。法律規定,全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民享有土地使用權。政府統一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沒有證的土地,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確權工作持續了三年。政府派出了上千個工作組,深入每一個村莊,丈量土地、核對權屬、調解糾紛。
到1960年,全國百分之八十的耕地完成了確權登記,土地糾紛案件大幅下降。
民政和治安管理同步完善。每個鄉鎮都設立了民政幹事,負責救濟、養老、婚姻登記等事務。
每個行政村都設立了治安員,負責調解糾紛、維護治安、協助破案。
這套基層治理體系,讓國家權力真正延伸到了每一個村莊、每一條街道。行政效率大幅提升,社會秩序顯著改善。
行政現代化的第三步,是建立反腐制度。
隨著國家建設大規模展開,政府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多——土地審批、工程發包、物資調配、資金分配……每一項權力,都可能成為尋租的物件。
1956年,貪汙調查局接到舉報:吉隆坡近郊的蒲種縣,縣長黃文彬涉嫌貪汙。
調查局派出偵查員秘密調查。黃文彬的犯罪手段並不高明:他負責審批縣裡的救災款發放,每筆救災款,他都要抽成百分之十。”
“受災群眾申請一百元救濟金,他批八十元,剩下二十元進了自己腰包。兩年間,經他手發放的救災款共計五萬元,他貪汙了五千元。
調查局還發現,黃文彬不僅貪汙救災款,還剋扣縣裡公務員的福利補貼。逢年過節,縣裡給公務員發米、髮油、發肉,他都要截留一部分拿回自己家。
案件偵結後,調查局將案卷移送檢察機關。檢察官以貪汙罪對黃文彬提起公訴。
案件在吉隆坡高等法院公開審理。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其中不少是從蒲種縣趕來的受災群眾和基層公務員。
庭審中,黃文彬的辯護律師試圖為他減輕罪責,說他是初犯,貪汙金額不大,請求從輕處罰。
檢察官當庭反駁:“被告貪汙的不是富人的錢,是救災款,是給受災群眾救命的錢。一戶農民房子被洪水沖垮了,申請救濟金修房子,被告抽走兩成。”
“這兩成,可能就是一家人冬天有沒有房子住、孩子能不能上學的區別。”
“被告還說,金額不大。五千元,在吉隆坡可能不算什麼。但在蒲種縣,這是一個普通公務員十年的工資,是五十戶受災群眾的救濟金。這不是‘金額不大’,這是罪大惡極。”
法官最終當庭宣判:黃文彬犯貪汙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全部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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