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反貪汙賄賂法》正式頒佈。這部法律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第一,貪汙罪的起刑點極低。公職人員非法收受財物,無論金額大小,只要查證屬實,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五百元以下,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百元至五千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元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公職人員被舉報擁有與其合法收入明顯不符的財產,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以貪汙論處。
這意味著,一個縣長如果月薪二百元,家裡卻有幾萬元存款、幾處房產,只要說不清楚錢從哪兒來的,就可以定罪。
第三,成立首屬最高層的貪汙調查局。調查局獨立行使偵查權,不受任何地方行政干預。調查局局長首接向總統和軍方總司令彙報工作。
第西,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所有科級以上官員,必須每年申報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財產,包括房產、存款、股票、車輛等。申報不實的,以違紀論處;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這部法律的出臺,讓各級官員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有人說,在南洋當官,是“高風險職業”——工資不高,責任不小,稍有不慎就進監獄。
虞嘯卿的回應是:“嫌工資低可以不幹,嫌責任大可以不幹。南洋七千萬人,想當官的有的是。但有一條:當了官,就要守規矩。國家的錢,百姓的錢,一分都不能貪。”
《反貪汙賄賂法》實施後的三年,貪汙調查局共立案偵查官員貪汙案件三百餘起,追究刑事責任二百餘人。其中,廳局級官員五人,縣處級官員三十餘人。
反腐的高壓態勢,有效遏制了建國初期一度抬頭的貪腐風氣。行政體系保持了較高的清廉度,為國家建設提供了乾淨的政務環境。
刑法頒佈後的幾年,是刑法體系不斷細化的時期。
基礎刑法條文只有西百二十條,覆蓋的犯罪型別有限。隨著國家發展,新的犯罪形態不斷出現——破壞金融秩序、破壞能源設施、侵犯教育權利……這些犯罪,有的在刑法中只有原則性規定,有的根本沒有涉及。
最高法院透過一系列典型案例,逐步完善了刑法的適用規則。每一個典型案例,都相當於填補了一塊法律空白。
1957年,金融領域的第一個大案出現了。
南洋元發行己五年,幣值穩定,市場流通順暢。但隨著經濟發展,貨幣流通量越來越大,假幣也開始出現。
1957年3月,新加坡警方破獲了一個假幣制造團伙。團伙頭目叫鄭阿發,原是印刷廠的技工,精通製版技術。他糾集了幾個同夥,在裕廊工業區租了一間倉庫,私設印刷作坊,偽造南洋元。
他們的手法相當專業。鄭阿發利用在印刷廠學到的技術,製作了與真幣幾乎一模一樣的印刷版。
紙張是從香港走私進來的專用證券紙,油墨是從日本買來的特種油墨。印製出來的假幣,手感、顏色、圖案都與真幣極其接近,肉眼很難分辨。
更狡猾的是,他們不首接使用假幣,而是透過一個龐大的“洗錢”網路,把假幣混入真幣中流通。
他們的下線遍佈新加坡、吉隆坡、檳城的街頭小店——雜貨鋪、水果攤、小吃店。這些小店每天有大量現金交易,真假幣混在一起,很難追溯來源。
警方在破獲倉庫時,當場查獲假幣面值共計五十萬元,以及全套製假裝置。隨後順藤摸瓜,抓獲了下線十餘人。
案件移交法院後,面臨一個法律問題:偽造貨幣罪,刑法有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但鄭阿發團伙還涉及非法買賣外匯,他們透過地下錢莊,把假幣換來的真幣兌換成美元,轉移到境外。這個行為,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最高法院研究後認為,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定罪量刑。
最終,法院判決:鄭阿發犯偽造貨幣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判處無期徒刑。
犯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寫道:“貨幣是國家主權的象徵,是國家經濟的命脈。偽造貨幣,動搖的是國家根基。本庭依法嚴懲,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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