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能源領域的刑事案件首次進入司法視野。
巨港油田是南洋最大的油田,年產原油數百萬噸。油田設施遍佈蘇門答臘東部的叢林沼澤,綿延數百公里。
輸油管道、儲油罐、泵站、變電站,每一處都是國家的重要資產。
1958年5月,油田保衛部門發現,巨港至新加坡輸油管道的一處閥門被人為破壞。閥門被砸壞,原油洩漏,汙染了周邊數十畝農田。
雖然搶修及時,未造成更大損失,但這一事件敲響了警鐘。
國安局介入調查。很快,一個三人團伙浮出水面。團伙頭目叫阿卜杜拉,是油田附近的村民。
他受境外勢力收買,專門破壞油田設施。他的兩個同夥,一個是油田的臨時工,利用工作之便提供管道路線圖;另一個是村裡的無業遊民,負責放風。
這不是他們第一次作案。此前,他們己經三次破壞油田的輸電線路,造成油田數次停電停產,累計損失數十萬元。只是前幾次都被當成“裝置故障”,沒有深究。
三人被抓獲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式。但刑法中,沒有“破壞能源設施罪”這一罪名。最接近的罪名是“破壞生產罪”。
但量刑偏輕,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破壞國家核心能源設施的行為,這個量刑明顯不夠。
最高法院研究後認為,破壞能源設施,危害國家公共安全,應當適用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款。
這一條款的量刑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最終,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阿卜杜拉無期徒刑,兩名同夥分別判處十年和七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明確指出:“油田、輸油管道、變電站,是國家能源命脈,屬於刑法規定的‘公共安全設施’。
故意破壞這些設施,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的經濟安全,其社會危害性遠超普通財產犯罪,必須從重懲處。”
這個判例,填補了能源設施刑事保護的空白。此後,破壞能源設施的行為,一律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判處,有效震懾了潛在的破壞分子。
同年,教育領域的第一個刑事案例也出現了。
柔佛州一個橡膠種植園裡,住著幾百戶割膠工人。工人老劉有三個孩子,大女兒十二歲,二兒子十歲,小女兒八歲。按照《義務教育法》,三個孩子都應該在學校讀書。
但老劉不讓孩子們上學。大女兒被他送到吉隆坡一戶人家當保姆,一個月掙三十塊錢;二兒子留在家裡幫忙割膠;小女兒在家帶弟弟。
村小學的老師三次上門勸說,老劉都不聽。第一次他說“沒錢供孩子讀書”,老師說義務教育免費。
第二次他說“女孩子讀書沒用”,老師說男女平等、都有受教育權。第三次他首接罵人,把老師轟了出去。
學校把情況報告了縣教育科。教育科派人到村裡做工作,老劉依然不配合。最後,教育科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這是南洋第一例因違反義務教育法被起訴的案件。
法院開庭審理時,旁聽席上坐滿了附近的村民。他們都想看看,法院會怎麼判這個“不讓娃上學”的案子。
庭審中,老劉的態度很強硬:“我的孩子,我想讓他們幹啥就幹啥,關你們什麼事?”
檢察官反駁:“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國家法律規定,每一個孩子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每一個父母都有送子女入學的義務。你不讓孩子上學,不是家事,是違法。”
法官當庭宣判:老劉違反《義務教育法》,責令其在三日內送子女返校就讀,並處罰款二十元。同時,法院指定縣教育科作為三個孩子的臨時監護人,監督老劉履行法定義務。
判決後,法官對老劉說了這樣一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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