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第274章 勞工法和工商法(2)

作者:兜兜鬧不鬧·5個月前

民眾的安全感明顯增強。1965年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百分之八十五的民眾認為“夜間出行安全”,比1960年提高了二十個百分點。

李光耀在1965年的一次講話中總結道:“治理精細化的本質,是把法律從‘管大事’延伸到‘管小事’。過去,法律只管殺人放火、搶劫偷盜這些大案。”

“現在,法律要管隨地吐痰、亂扔垃圾、佔道經營這些‘小事’。為什麼?因為這些‘小事’關係到老百姓每一天的生活品質,關係到城市的文明程度,關係到國家的現代化水平。”

“我們搞法治,不是為了法治而法治。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讓老百姓活得更好、更有尊嚴。”

到1965年底,李光耀第一個任期結束時,南洋的法治體系己經相當完備。從憲法到刑法、民法、行政法。

從經濟法到勞動法、城市管理法,法律覆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民眾的法律意識顯著提升,“遇事找法”開始成為社會共識。

1960年代後期,南洋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期。工業產值年均增長百分之十五,對外貿易額年均增長百分之二十,外匯儲備從兩億美元增長到五億美元。

經濟高速發展,帶來了經濟關係的複雜化。企業之間、股東之間、買賣雙方之間、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糾紛越來越多。

這些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影響企業經營,還會拖累整個經濟。

1966年,《商事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經濟法規密集出臺。這些法律的共同特點,是既遵循國際商業慣例,又兼顧南洋本土實際。

《商事合同法》明確了合同的訂立、履行、違約責任等規則。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違約的,要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解散。法律確立了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只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個人財產不受牽連。這一原則極大地鼓勵了民間投資,各類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湧現。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南洋第一部市場競爭法規。它禁止商業詆譭、侵犯商業秘密、假冒他人商標、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1967年,第一起影響重大的經濟案件在吉隆坡審理。

吉隆坡有一家“大興貿易公司”,老闆叫林大興,做橡膠出口生意。1966年,他與新加坡一家輪胎廠簽訂了一份供貨合同,約定在三個月內供應五百噸橡膠,總價五十萬元。

合同簽訂後,橡膠的國際市場價格突然大漲。如果按合同價供貨,林大興要少賺至少十萬元。他動起了歪腦筋——拖著不發貨,想逼輪胎廠主動解除合同。

輪胎廠催了三次,林大興都找各種理由搪塞。輪胎廠的生產線因為缺橡膠被迫停工,每天損失數萬元。

無奈之下,輪胎廠向法院起訴,要求林大興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定,林大興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必須嚴格遵守。

市場價格波動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

法院判決:林大興在十日內按合同約定交付橡膠,並賠償輪胎廠因停工造成的損失五萬元。

判決後,主審法官在判詞中寫道:“契約精神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如果合同可以隨意不履行,如果承諾可以隨意推翻,市場就沒有信用,經濟就沒有秩序。

本庭依法維護合同效力,就是要讓所有市場主體知道:在南洋,簽了字就得認賬,違約了就得賠錢。”

這個判決在商界引起強烈反響。很多商人第一次意識到,合同不是一張可以隨意撕毀的紙,而是受法律保護的承諾。

1968年,第一起偷稅漏稅大案被查處。

涉案企業叫“順發機械廠”,是吉隆坡一家規模不小的機械製造企業。老闆陳順發,原是新加坡一家機械廠的技工,1955年自己出來創業,十幾年間把一個小作坊發展成了擁有三百多名工人的工廠。

陳順發做生意有一套,但在納稅上動了歪心思。他做兩套賬——一套真的自己看,一套假的報稅務局。透過隱瞞收入、虛增成本、偽造發票等手段,五年間偷逃稅款共計八十萬元。

八十萬元,在當時是一筆鉅款,相當於工廠兩年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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