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抗日之我是虞嘯卿》第274章 勞工法和工商法(1)

作者:兜兜鬧不鬧·5個月前

1962年,勞工領域的法治建設邁出重要一步。

南洋的工業化,催生了龐大的工人群體。到1962年,全國工人總數突破五百萬人,其中製造業工人佔百分之六十。

工人的權益保障,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

此前,勞資關係主要靠行政協調。工人和工廠發生糾紛,由勞工部門出面調解。

調解不成的,工人往往採取罷工、怠工等方式施壓,工廠則用開除、扣工資等方式報復,勞資矛盾時有激化。

1962年,《勞工保障法》頒佈。這部法律的核心是平衡——既要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又要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

法律規定: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西十八小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工人享有每週至少一天的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工廠必須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工傷期間的醫療費、誤工費由工廠承擔。

工廠不得隨意開除工人,解僱必須有正當理由並支付補償金。

同時,法律也規定:工人不得無故曠工、怠工,不得破壞生產裝置,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罷工必須經過工會批准,提前向勞工部門報備,不得采取暴力手段。

1963年,第一起勞工維權案在檳城審理。

檳城一家紡織廠,有女工三百餘人。工廠老闆為了趕訂單,要求女工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週工作七天,連續加班一個月。女工們疲憊不堪,多人累倒在工作崗位上。

更惡劣的是,老闆拖欠工資。女工們加班一個月的工資,老闆只發了一半,說“工廠資金緊張,剩下的下個月補”。

到了下個月,不但沒補,連當月工資也只發了一半。

女工們忍無可忍,推選了幾名代表與老闆交涉。老闆不但不解決問題,還開除了這幾名代表。

案件被勞工部門移送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工廠違反《勞工保障法》多項規定:超時加班、拖欠工資、非法解僱工人代表。

法院判決:工廠立即補發所有拖欠工資及加班費,恢復被開除工人的工作,並處行政罰款五千元。

同時,法院向勞工部門建議,將該工廠列入“用工黑名單”,限制其參與政府採購、享受稅收優惠。

判決後,主審法官對旁聽的企業代表們說:“你們是工廠的老闆,但不是工人的主人。工人用勞動換取報酬,你們用資本獲取利潤,這是平等的契約關係。”

“契約必須遵守,權益必須保障。那些把工人當牛馬使喚、把工資當施捨發放的老闆,法律饒不了你們。”

這番話被報紙廣泛報道,成為勞工權益保護的標誌性言論。

《勞工保障法》實施後的兩年,勞工部門共受理投訴五千餘件,調解成功百分之八十,移送法院審理五百餘件。勞資矛盾顯著緩解,工人的權益意識開始覺醒。

1964年,社會治安領域的法治建設進一步加強。

隨著城市化程序加快,城市治安面臨新的壓力。盜竊、搶劫、詐騙、鬥毆等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民眾對治安問題反映強烈。

李光耀政府的應對是“嚴打”——對街頭犯罪、暴力犯罪、團伙犯罪實行零容忍。

1964年,《社會治安管理條例》出臺。條例賦予警方更大的執法權:對可疑人員可以盤查、留置。

對治安重點區域可以設卡檢查;對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的,可以當場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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