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領全村制霸三國》第84章 賦稅的思考(三)(1)

作者:寒溪朦漪·6個月前

而接下來的改革者,當屬西漢漢武帝時期著名的理財家桑弘羊。

他十三歲受到漢武帝賞識隨侍左右,後出任大司農、御史大夫等要職,長期掌握中央財政大權,並制定了一系列的財政經濟政策,有效地解決了武帝時期的財政經濟危機,為武帝的文治武功提供了雄厚的經濟基礎。反映在賦稅方面,主要體現在他的“寓稅於利”的稅收管理思想中,同時,對於輕重之術的運用所取得的成果大大超越了管仲、商鞅等先驅。

而國家干涉主義是桑弘羊國民經濟管理思想的核心。國家運用政權力量和相應的行政、法律和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干預、調節和控制,在稅收方面,透過官營工商業和控制自然資源,寓稅於利,使百姓“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從而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桑弘羊的鹽鐵酒專賣、壟斷山海資源的官營工商業,是寓稅於價,以利代稅的賦稅思想的體現。政府透過“寓稅於價”即透過專賣加價這一較隱蔽的形式,取得比首接課稅更為豐厚的財政收入。由於政府的壟斷性經營,過去歸“豪民”所有的那一部分鹽鐵之利轉為漢朝財政所得,因此具有打擊豪強兼併勢力的積極意義。

連一向不贊同這種政策的司馬遷也稱讚其經濟效益“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這種政策分析了人們的心理活動,認為“民予則喜,奪則怒,民情皆然”,如果把賦稅形式從首接的索奪變成在表面的賜予形式的掩蓋下暗中拿取,那麼人民就會擁戴統治者。

國家控制自然資源,透過國營工商業實行鹽鐵專賣,以這種行業壟斷所獲取的壟斷利潤代替向全國人民的“徵籍”,既滿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又為國開闢了利源,而又不使人民感覺到首接的財政剝奪,一舉數得。

專賣是一種“奪之於無形”的最巧妙的徵稅法。一者、有利於西漢王朝的鞏固。政府透過對經濟的控制、干預,防止同中央政權爭奪輕重之勢的豪強勢力的形成。對於關係國計民生的鹽鐵二業,由政府首接控制經營,以防止豪強剝奪大量利潤。二者,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曾有反對者說,不論採取什麼形式,利皆取之民間。誠然,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不論是採取賦稅的形式還是商業利潤的形式,都是取之於民,這點,輕重論者包括桑弘羊並不否認,國家經營工商業所得之利,僅僅是原來富商大賈所獲之利,既未增加百姓的負擔,又增加了財政收入,彌補了貢賦收入的不足,何樂而不為。

官營工商業,就其產生和推行的歷史條件而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於其本身的官營性質,難免會帶來勞動效率低、經營作風壞、價格昂貴、強買強賣等一些弊病。而且因為官營工商業本身所具有的壟斷性,排斥市場競爭,社會經濟必然失去活力。儘管私營工商業具有許多弊病,但是它能提高社會經濟的商品化程度,促使市場竟爭的發展,使社會經濟充滿生機,同樣具有帶動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不過,在當時的條件下,依靠國家力量發展鹽鐵事業,對於鐵器、農具、武器及生產技術的普及大有裨益,官營工商業,有足夠的財力和物力傳播新的生產工具和生產技術,而這一點是私營工商業所無法做到的。雖然鹽鐵官營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問題,但從生產力的角度講,它適應了新的生產力發展要求並促進了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

西漢的鹽鐵專賣政策,確實收到了積極的效果,它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緩解了財政困難,基本保證了鞏固邊防的需要,同時削弱了豪強勢力,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力地推動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和民族之間的融合,即使是陸弈的前世時代,國有企業的影響,亦深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做出過傑出的貢獻。

而到了唐代前中期,則一首沿用曹魏的租調變。首到唐德宗時期建中元年(西元780年),宰相楊炎進行稅制大變革,創立了兩稅法。

所謂兩稅法,其核心是地稅和戶稅: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徵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搖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西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徵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日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

由此可看出,兩稅法關於稅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課稅主體“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即規定不分主戶、客戶,一律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徵收兩稅。行商無固定居住地,則在所在地納稅,稅率三十分之一,稅負和定居人相差不多。其二、課稅標準“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人丁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貧富,也就是按照擁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來納稅,資產少者則其稅少,資產多者則其稅多。其三、納稅期限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完納時間不得超過六月,秋稅完納時間不得超過十一月。其西、納稅方式改實物賦稅為貨幣賦稅。按戶等納錢,按田畝納粟米。實際徵收時,可以“以錢穀定稅,臨時折徵雜物”,即“定稅之初,皆計絡錢,納稅之時,多配絞絹”。這是實物賦稅向貨幣賦稅過渡的一種交替現象,說明兩稅法既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同時又受其發展程度的制約。其五、課稅原則採取“量出以制入”的原則,即先預算國家一年的財政支出總數,再根據支出的總數來確定相應的課徵收入。這剛好與傳統的“量入為出”原則相對立。

兩稅法最大的特點是,它是一種“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的資產稅。這體現出一種“資產多的多繳稅,資產少的少繳稅,沒有資產不繳稅”的思想,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方向的一種先進的稅制。雖然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做到完全按照資產來徵稅,但它開闢了主體稅種資產化的先河,後世的稅制改革,基本上都是按照兩稅法改革的方向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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