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針對租庸調變下不可納稅的浮寄客戶大量增加而制定的。主是擁有田產的主戶,客是逃亡在外鄉的客居戶。客戶和主戶一樣也要根據資產的多少向國家納稅。兩稅法和舊稅制相比一個最大的不同點就是貴族官僚等特權階層也必須納稅,這是對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次有效抑制,具有均平賦稅的意義,同時也擴大了徵稅面,使國家稅源得到了保證。
兩稅法雖然規定計資徵稅,但在實施過程中受當時的自然條件限制,仍然會兼徵貨幣或折納實物,以致於很快出現了通貨緊縮、錢重貨輕的現象,大大增加了民眾的負擔,促進了社會的不安定。
同時,“量出制入”是兩稅法的一個重要課稅原則,也是楊炎的一個獨特的財政管理思想。與其相反的財政原則是量入為出,即國家透過編制預算,根據收入的多少來確定總的支出額和支出方案。而量出制入則是國家先預算一年所需的經費開支,再據此規定相應的課徵收入。
楊炎提出的“量出制入”原則還不能算是真正的財政預算思想,這裡的“量出制入”是以改革前一年即西元779年的財政支出作為“出”的基礎,以後歷年的改革均是以這一年的財政支出作為基礎來“制入”,而不是以當年的前一年的財政支出作為預算基礎,這和現代的財政預算思想相比多少有些出入,預算的參照年份不夠精確,資料也比較落後。但無論如何,“量出制入”作為財政管理思想的一種新的提法,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它開創了國家財政預算思想上的先河,對於現代財政管理中的國家預算體系的制定和實行有著重要的借鑑意義。
所謂“量出以制入”,論者多有分歧,或認為“量出以制入”是“財政平衡原則”`或認為“量出以制入”提出重編國家預算的新原則,“以支定收”,包含著透過編制預算對支出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控制剝削量的積極意義。其實,“量出制入”,指的就是賦稅的徵收必先有個數額,然後向百姓徵收,楊炎用此方法只是為了確定徵收兩稅的總額,從提法上看,確實是個新的收支觀念,但實際上並沒有完全否定量入為出,若將其理解為“以當時所有各種徵收之總數,作為當時支出之總數,據此以定兩稅徵收之總額”,那麼其實質上也就是量入為出。
楊炎關於“量出制入”的表述,包含將徵役轉化為僱役的變革內容,顯示了他“賦役合一”的改革思路。之後的歷代稅制改革如王安石變法、張居正一條鞭法,儘管具體形式有所差異,但改革趨勢是一致的。這種改革趨勢符合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的經濟潮流,進一步削弱了農民對封建政權的人身依附程度。
所以,兩稅法在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史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改計丁徵稅為計資徵稅,標誌著封建社會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弱化,統治者開始逐漸放鬆對丁、口的控制和超經濟的強制剝奪,這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的發展與提高以及生產關係的某些變革。將地稅、戶稅、租庸調和一切雜稅合併在一起,大大簡化了徵稅的專案和納稅手續,統一了國家的稅收,便於政府的徵收和管理兩稅法規定那些享有免稅免役特權的貴族官僚、豪強地主以及不定居的商人一律照章納稅,擴大了納稅面,既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又打擊了大地主和地方豪強的割據勢力,緩和了社會矛盾,起了加強中央集權、裁抑藩鎮財權的積極作用。兩稅法按照各戶各家的貧富程度確定徵稅標準,“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富者多徵,貧者少徵,這是一種進步。它較為符合財產佔有的實際情況,適應各納稅戶的負擔能力,具有均平賦稅負擔的作用。
雖然兩稅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與原意有些出入,如“量出為入”造成統治者的橫徵暴斂長期不調查資產,不檢核戶等,造成負擔不均折錢納物,加重了人民的負擔兩稅之外,雜稅叢生,所宣佈的“租庸雜搖悉省”成為一紙空文。但兩稅法預示的這一稅制改革方向卻啟迪著後人繼續沿著這一正確方向不斷完善中國的賦稅制度。
而到了北宋,王安石以增加生產的基礎上增加國家的賦稅收入的思想上,對賦稅進行了改革,並貫穿賦稅改革全過程的。
所以,他進行經濟改革的指導思想很明確,就是“因天下之利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這也是賦役改革思想的核心。它包含三重涵義——生財、聚財和用財。即開發利用各種資源,發展生產,增加整個社會財富。
因宋朝實行“不立田制”、“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加速了土地兼併的程序。對此,王安石提出了摧抑兼併、均平賦役的主張,並將此作為他改革賦稅的中心思想,貫徹於他的變法當中。
王安石“摧抑兼併、均平賦役”的思想的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強化國家控制經濟活動的職能,指出抑兼併不只要摧抑己有的兼併勢力,還要防止和預防新的兼併勢力。王安石認為,如果封建國家不善於在理財中摧抑兼併,不但己形成的兼併勢力會更肆無忌憚,現在還未形成為兼併勢力的人,也有可能變成兼併勢力。這其中有著預防大商人和高利貸者利用自己的財力兼併土地和財富的含義,這正是宋代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不斷發展在他思想中的反映。第二,沒有觸及封建社會的土地兼併問題。王安石的新法中幾乎沒有一項是徹底解決土地制度問題的。反之,他還認為土地兼併者在農民生產最困難的時候進行高利貸貸款,是對農民的“補不足”。王安石的這種認識與自己所處的社會地位有很大關係,他是地主階級統治集團的代表人物,必然對大地主的兼併勢力有一定的妥協性,這也是他的變法思想中的侷限之處。
但是,王安石變法是封建地主階級針對北宋統治危機進行的改革運動,它不可能使北宋從根本上擺脫封建統治危機。變法的目的在於維護封建統治,但客觀上有利於社會進步。
王安石針對北宋社會積弊大刀闊斧進行改革,其“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勇敢精神值得肯定。然則,王安石新法立意雖嘉,但制定執行中卻是弊端叢生,這種動機與效果的巨大反差,是導致變法屢遭攻汗的重要原因,變法最終失敗。








